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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为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年9月13日,截至2019年9月13日,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逐条对照,情况如下表: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做了相应调整,价格由3.68元/股调整为3.3元/股,除此以外,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9月25日。

2、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09,3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3%。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71人。

4、本次解除限售人员名单及股数如下:

注:1、上表中的股票均为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2、上表中王健、何进为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持有、买卖公司股份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除在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获授数量做了相应调整外,上述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前期已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表

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注册资本不变,找蓝月传奇私服,同时,因公司正同步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2017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已经达成,相关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到。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71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事宜。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1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09,3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3%。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71名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依照《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监事会核实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根据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3、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除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外,公司7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公司为7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合计3,909,35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法律意见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公司对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九、其他事项说明

在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0.5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公司有权视该应付股利的使用及存放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利息),因此,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获得的现金股利于解锁后由公司自行向激励对象派发。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审核意见;

5、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