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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找传奇新服法律封(5)

  

进入21世纪,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兴起,影视行业作为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主力军,其发展势头更劲。由此引发了很多不同类型的作品相互之间的抄袭以及同类影视作品之间的抄袭。抄袭的形态更加多元化,抄袭的手法也越来越隐蔽。这一阶段,最引人注目的案件当属2015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的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以下简称琼于案)。这个案件一时成为影视圈、编剧圈、法律圈竞相宣传报道的热点事件。

如果说梦圈案认定抄袭成立的前提是涉诉的雷同情节数量较大、所占作品的比例较高的话,那么,琼于案涉诉的“桥段”不论是数量还是所占作品的比例则明显较少。何以法院认为两个案件均构成抄袭进而认定侵权成立呢?这就引出了下一个话题——抄袭之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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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之断:像≠抄

抄袭,不管是照抄照搬还是改头换面,总之是使用了他人的作品,而且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那么,是不是只要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不论数量和比例,不论使用了作品中的什么要素都构成抄袭呢?答案是否定的。

简单来说,抄袭之断就是两个公式:一个是“像≠抄”,另一个是“接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

“像≠抄”,也就是说,不是说只要能从一个作品中感觉到另一个作品的影子,二者就构成抄袭关系。因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法定的,即作品的表达,而非思想。所以,当一个作品和另一个作品相比其相同或相似的部分是各自所传递的思想时,二者不构成抄袭。

在认定抄袭时,首先要区分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到底是作品的思想还是作品的表达。只有在表达构成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时,才可能构成抄袭。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制度。

所谓的高级抄袭,如梦圈案和琼于案,之所以引发热议和关注,除了涉案人士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两个案件均涉及抄袭认定的核心问题——表达和思想的区分。梦圈案涉诉的情节有一部分是文字表达相似,有一部分是文字表达存在差异但内容雷同。对于文字表达相似的部分,可以当然认定是表达的相同。那么,文字表达不同但内容雷同的部分,是否也属于表达的相同或相似呢?琼于案的纠结更为严重,因为该案涉及的不是文字作品之间的抄袭,而是文字作品和影视作品之间以及影视作品与影视作品之间的抄袭。当事人主张相似的不是文字表达或台词表达,而是“桥段”。这些“桥段”包括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情节发展脉络等元素。这些元素中哪些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哪些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呢?对于这些非法律术语,其所对应的法律后果需要分层次进行分析。以情节为例,法院认为足够具体的情节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所谓足够具体的情节是与抽象情节相对应的。如果仅是“偷龙换凤”这样一个抽象的情节,不包括具体的人物,不涉及哪家的龙换了哪家的凤,也不存在偷与换的前因后果。那么,这个抽象的情节则无法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但是,如果两部作品中不仅在“偷龙换凤”这一情节上“像”,而且涉及的偷与换的主体、龙与凤的出身、偷与换的前因后果均“像”,那么,这个情节就落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之域。

在区分了思想与表达之后,还要适用“接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这一公式对抄袭进行最终的判断。《著作权法》不禁止不同的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相似作品。因此,接触是认定抄袭构成的一个要素,没有接触就没有抄袭。在接触的前提下,再对两部作品的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进行比对,这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仅限于表达层面,而不延及思想。在比对出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后,还要将其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有领域的表达以及具有合法来源的部分去除掉,最终才能完成抄袭之断。

点睛:

明白了抄袭之析与抄袭之断,抄袭的喧嚣应归于理性,观众、网友、读者也应重新检视自己所喊出的“抄袭”是不是真的抄袭。抄袭之断应建立在完整观看或阅读的基础上。不全面、不完整地了解两部作品即不能对其形成整体的印象和感觉,断章取义地比对两部作品的枝节或片段也不可能对抄袭形成准确的判断,人云亦云更不是喊出“抄袭”的正确态度。作为影视产业的业内人士,更应秉持依法、客观、专业的态度,对抄袭作出客观判断。